婁底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關于印發
《婁底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報酬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婁人社發〔2016〕70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
現將《婁底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報酬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婁底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報酬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
婁底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婁底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婁底市交通運輸局 婁底市水利局
2016年8月16日
婁底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報酬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預防和解決工程建設領域發生的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問題,規范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報酬保證金管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湖南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管理規定》(湘政辦發﹝2015﹞19號)和《湖南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報酬保證金管理試行辦法》(湘人社發﹝2016﹞24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支付勞動報酬,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民工勞動報酬保證金(以下稱勞動報酬保證金)是指建設項目開工前,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以下稱繳存單位)按照規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銀行專用存款賬戶繳存用于應急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履行勞動報酬保證金繳存義務,先由建設單位將應繳存的勞動報酬保證金以預付工程款的方式專門拿出資金,轉入施工單位賬戶,再由施工單位繳存至勞動報酬保證金專用存款賬戶;交通、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由施工單位履行勞動報酬保證金繳存義務;交通、水利建設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履行勞動報酬保證金繳存義務。
第五條 市、縣(市、區)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監察等部門對勞動報酬保證金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勞動報酬保證金制度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綜合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由其批準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項目按規定繳存勞動報酬保證金,協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勞動報酬保證金制度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承擔勞動報酬保證金繳存、使用、補足、返還及專用帳戶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勞動報酬保證金專戶開戶銀行,并開設專門的勞動報酬保證金專用賬戶,勞動報酬保證金專用帳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管理。勞動報酬保證金實行統一繳存、專項支取、??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七條 勞動報酬保證金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按建設工程項目合同價款(或總造價)的2%繳存,一個報建工程項目繳存勞動報酬保證金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最低不少于10萬元,省、市、縣重點交通建設項目按合同金額的1.5%繳存。由銀行等金融機構出具勞動報酬支付保函或者由符合條件的專業擔保機構、政府部門出具擔保文件的建設工程項目可免繳勞動報酬保證金。
第八條 勞動報酬保證金繳存實行信用浮動制度,鼓勵和引導施工單位誠信經營、規范運作。
(一)本辦法實施后,施工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連續二年且二年內至少承建二個工程項目沒有發生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行為的,從第三年開始,其新承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勞動報酬保證金可減半繳存;施工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連續三年且三年內至少承建三個工程項目沒有發生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行為的,從第四年開始,其新承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勞動報酬保證金可免繳。
(二)前款規定可減免勞動報酬保證金的施工單位當年發生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行為的,其新承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勞動報酬保證金不予減免。
(三)施工單位無故拖欠、克扣勞動者勞動報酬20人以上導致發生集體上訪、集體停工、阻工等突發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自行為發生之日起2年內,其新承建的工程項目按工程合同價款(或總造價)的2.5%繳存保證金,勞動報酬保證金上限相應提高至300萬元。
(四)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引發該工程項目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自欠薪行為發生之日起2年內,其新開工項目按工程合同價款(或總造價)的2.5%繳存保證金,勞動報酬保證金上限相應提高至300萬元。
(五)因施工單位原因,致使該工程項目應繳存勞動報酬保證金標準上浮的,上浮部分由施工單位負責繳存;因建設單位原因,致使該工程項目應繳存勞動報酬保證金標準上浮的,上浮部分由建設單位負責繳存,且不得從應付工程款中預先提取。
(六)在辦理勞動報酬保證金繳存手續時,對建設工程項目已完工部分,經證實未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核減相應繳存的勞動報酬保證金數額,但已完工的工程項目未付清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不予核減。
(七)勞動報酬保證金繳存標準的動態調整,由繳存單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審核。
第九條 勞動報酬保證金繳存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市本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許可或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勞動報酬保證金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縣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許可或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十條 勞動報酬保證金的繳存程序
(一)繳存單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5個工作日內,持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中標通知書或者建設工程項目備案表、建設施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等,到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辦理繳存勞動報酬保證金的相關手續。申請減免勞動報酬保證金的,應當提供符合減免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審查繳存單位提交的書面材料后,核定繳存金額,并出具到指定銀行存儲勞動報酬保證金的通知。繳存單位持繳存勞動報酬保證金通知到指定銀行勞動報酬保證金專戶繳存勞動報酬保證金。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憑繳存單位提交的勞動報酬保證金存儲憑證和可按規定從繳存的勞動報酬保證金中劃支克扣、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承諾書等與繳存單位簽訂《勞動報酬保證金三方協議書》,《勞動報酬保證金三方協議書》一式四份,繳存單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行業主管部門、銀行各存一份。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啟用勞動報酬保證金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勞動者勞動報酬,但啟用金額不得超過該工程項目繳存的勞動報酬保證金:
(一)施工單位法人代表或工程總承包負責人逃匿或死亡,用于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資金短期內難以到位的;
(二)建設工程項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建設單位資金周轉困難拖欠工程款或者存在工程結算糾紛,致使施工單位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三)因發生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原因,施工單位暫時無力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四)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導致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用工主體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五)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審查,認為確實需要啟用勞動報酬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啟用勞動報酬保證金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繳存單位編制《被欠薪人員工資支付表》并填寫《婁底市啟用勞動報酬保證金審批表》(以下簡稱《啟用審批表》)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出申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審查確認并核定支取的保證金金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應行業主管部門會簽后,向勞動報酬保證金繳存銀行出具《工程建設領域勞動報酬保證金提取意見函》并附《被欠薪人員工資支付表》;
(二)繳存單位通知(特殊情況下可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通知)被拖欠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到勞動報酬保證金繳存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
(三)勞動報酬保證金繳存銀行自收到《工程建設領域勞動報酬保證金提取意見函》3個工作日內,按照《被欠薪人員工資支付表》從勞動報酬保證金專戶提取資金劃撥到被欠薪人員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并將支付情況聯同支付憑證函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四)特殊情況需向被欠勞動報酬勞動者支付現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商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后,按規定從銀行勞動報酬保證金專戶提取現金,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已依法認定的拖欠金額向勞動者發放被拖欠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分包單位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可以啟用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繳存的勞動報酬保證金先行墊付,墊付資金在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支付分包單位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繳存的勞動報酬保證金不足以墊付勞動者全部被拖欠勞動報酬的,按欠薪比例進行勞動報酬墊付。
第十五條 勞動報酬保證金啟用后,由造成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行為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勞動報酬保證金補存通知書要求在30個工作日內等額補足。
(一)建設單位違反合同規定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導致施工單位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補存責任單位為建設單位;
(二)建設單位違法發包、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出借資質,導致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用工主體拖欠勞動者報酬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為補存責任單位。
(三)建設單位已按期支付工程款,因施工單位原因導致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施工單位補足保證金。
(四)因其他原因導致勞動報酬保證金被啟用的,補存責任單位為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繳存單位。
第十六條 勞動報酬保證金的返還程序。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或交工驗收后,勞動者勞動報酬已全額支付的,繳存單位可以向負責勞動報酬保證金管理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出返還勞動報酬保證金的申請。
(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自收到勞動報酬保證金退還申請3個工作日內,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的明顯位置和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三)公示期滿未接到克扣、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舉報投訴的,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填寫《勞動報酬保證金退還審批表》,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應行業主管部門會簽后,向繳存單位和勞動報酬保證金繳存銀行出具《勞動報酬保證金提取通知書》。
(四)繳存單位持《勞動報酬保證金提取通知書》到繳存銀行勞動報酬保證金專戶辦理提取勞動報酬保證金本息手續。勞動報酬保證金繳存銀行接到《勞動報酬保證金提取通知書》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繳存單位返還其繳存的勞動報酬保證金本息,并將辦理情況函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
(五)申請返還勞動報酬保證金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返還勞動報酬保證金的書面申請;
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或者交工驗收合格報告;
3.用工登記臺帳及工資發放表;
4.繳存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公示期內接到克扣、拖欠勞動報酬投訴或舉報的,勞動報酬保證金暫不退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克扣、拖欠勞動報酬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完成后才予以辦理返還手續。
第十七條 勞動報酬保證金繳存單位為施工單位的建設工程竣工后,非施工方原因,因故不能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自工程竣工半年后,未發現克扣、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行為的,施工單位可以申請返還所繳存勞動報酬保證金的80%;工程竣工1年后,未發現克扣、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行為的,施工單位可以申請返還所繳存勞動報酬保證金余額及法定利息。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為繳存勞動報酬保證金的單位建立臺帳,做好勞動報酬保證金專戶日常管理,每半年向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報送勞動報酬保證金專戶收支管理情況。具有建設工程項目批準開工許可、備案、審查等權限的主管部門應當按季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報工程項目開工名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每季度向工程建設主管部門通報一次勞動報酬保證金管理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部門每半年對勞動報酬保證金制度執行情況開展一次專項檢查。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時,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查驗建設工程項目繳存勞動報酬保證金所簽訂的《勞動報酬保證金三方協議書》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認可的銀行保函或擔保書,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勞動報酬保證金繳存義務的,視同建設資金未落實,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核準開工報告。
第二十一條 啟用勞動報酬保證金的建設工程項目未按本辦法規定等額補足保證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應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相應行業主管部門視為建設資金不到位責令停工整改,所建項目不予辦理后續建設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實施勞動報酬保證金制度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現勞動報酬保證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接到相關信訪舉報后,由監察部門及時調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為信訪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擅自開工建設,發生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建設單位全額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并由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原有關規定繳存的勞動報酬保證金,仍按原規定管理、使用和返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二年內,市本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或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暫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勞動報酬保證金繳存、使用、返還及專用帳戶管理等日常監督管理;各縣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制訂相應的勞動報酬保證金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為五年。本辦法有效期屆滿有必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