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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規  
    (非融資性擔保領域) 湖南省推行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擔保制度的若干規定(試行)
    發布者:本站 發布日期:2020-5-25
     

    關于印發《湖南省推行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擔保制度的

    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湘建建[2007]423號

    各市州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衡陽市、邵陽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標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主體行為,降低工程建設風險,保障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建設部《關于在建設工程項目中進一步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意見》(建市〔2006〕326號),我廳制定了《湖南省推行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擔保制度的若干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及時反饋我廳。

    湖南省建設廳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推行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擔保制度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逐步完善建筑市場的社會運行機制,規范工程交易行為,降低工程建設風險,落實工程建設資金,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以及《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我省推行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擔保制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承包合同擔?;顒拥谋O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政府投資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和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施工承包合同擔?;顒又挟斒氯说姆傻匚黄降?,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施工承包合同擔保,是指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承發包活動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由擔保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的法律行為。

    本規定所稱擔保有效期,是指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權利存續期間。施工承包合同擔保有效期應當依據本規定相應條款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有權在擔保有效期內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有效期屆滿,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第六條 施工承包合同擔保分為發包人支付擔保與承包人履約擔保。發包人支付擔保是指擔保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證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第三方擔保;承包人履約擔保是指擔保人向發包人提供的保證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第三方擔保。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下列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提供施工承包合同擔保由施工承包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

     ?。ㄒ唬┖贤瑑r款在200萬元以下的施工承包合同;

     ?。ǘ┖贤幸淹瑫r作出以下約定:開工前支付動員預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價款的10%(工期超過一年的,按不低于開工后一年完成工程量價款的10%支付);開工后按月支付工程進度款不低于當月完成工程量價款的90%;工程竣工驗收后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程價款結算審核;工程價款結算審核完成后的一個月內工程尾款支付完畢;嚴格按照國家有規定確定工程質量保修項目、期限及金額,并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滿后一個月內足額支付相應保修項目的保修金。

      如果施工承包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在近兩年內有因拖欠工程款或農民工工資被相關部門通報的記錄時,該方當事人仍然應當按本規定出具發包人支付擔?;虺邪寺募s擔保。

      第八條 合同價款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施工工期在6個月以上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擔??梢园凑展こ绦蜗筮M度或付款周期實行分期滾動擔保,但每期的施工期不得不少于3個月、工程量價款不得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當發包人支付擔保實行分期滾動擔保的,承包人履約擔保應當對應各期實行分期滾動擔保。

      第九條 施工承包合同擔保采用分期滾動擔保的,承發包雙方應當在當期擔保屆滿以前分別向對方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約擔保和發包人支付擔保。當期施工承包合同擔保應當在當期完成工程量價款已簽字確認或結算完畢,且已履行合同約定相應義務后分別解除。

      第十條 按照本規定應當實行施工承包合同擔保的,有關當事人應當在招標文件、施工承包合同中按照本規定的要求明確提供擔保的條款及內容。

      第十一條 發包人應當與擔保人簽訂發包人支付擔保合同,承包人應當與擔保人簽訂承包人履約擔保合同,發包人支付擔保合同與承包人履約擔保合同是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從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擔保合同的條款和內容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予以明確。

    施工承包合同擔保的費用應當計入工程造價。承包人履約擔保的費用應當進入投標報價。

      第十二條 發包人支付擔保的擔保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銀行保函(或者擔保書或者保證保險函),承包人履約擔保的擔保人應當向發包人提供銀行保函(或者擔保書或者保證保險函)。

      第十三條 施工承包合同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是具有相應資質的銀行、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擔保公司,是指以擔保為主要經營范圍和主要經營業務,依法登記注冊的擔保機構。

      第十四條 依法設立的擔保公司承擔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擔保時,其所有擔?;顒訐S囝~的總額應當控制在上一年度末凈資產的10倍以內,單筆承包人履約擔保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上一年度末凈資產的50%,單筆發包人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上一年度末凈資產的20%。

      第十五條 擔保公司以及其他擔保人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擔保,應當接受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生不履行擔保責任以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由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上報發布其失信記錄。

    第三章 發包人支付擔保

      第十六條 發包人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應當為施工承包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完成工程量價款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可能發生的最大差額。采用分期滾動擔保方式的,當期可能發生的最大差額應當將當期及以前各期差額累加計算,當期發包人支付擔保金額應當按累加計算的最大差額確定。

      第十七條 當期發包人支付擔保的有效期,從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當期屆滿后的一個月為止。當期發包人支付擔保有效期內,承包人應當自收到合同約定當期應支付的工程款及后期發包人支付擔保后的7日內向擔保人發出解除擔保合同的書面通知,終止當期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 施工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應當在當期發包人支付擔保有效期內向擔保人提交要求在擔保金額內支付工程款的書面通知,擔保人應當按照當期擔保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當發包人未按施工承包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且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并出具相應發包人支付擔保時,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發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章 承包人履約擔保

      第十九條 承包人履約擔保的擔保金額應當控制在施工承包合同價款的10%以內。采用分期滾動擔保的,當期承包人履約擔保金額應當控制在當期完成工程量價款的10%以內。

      第二十條 當期承包人履約擔保有效期,從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的當期義務驗收合格后一個月為止。發包人應當在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的當期義務驗收合格后7日之內向擔保人發出解除擔保合同的書面通知,終止當期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施工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當期義務的,發包人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擔保人提交要求履行擔保義務的書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沒有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當期義務時,由擔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證責任:

     ?。ㄒ唬┫虺邪颂峁┵Y金、設備或者技術援助,使其能繼續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義務;

     ?。ǘ┙浗ㄔO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直接接管該項工程或者另覓經發包人同意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其他承包人,繼續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義務,發包人仍按原合同約定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原合同范圍內增加的工程價款由擔保人在保證額度內代為支付;

     ?。ㄈ┌凑論:贤s定,在擔保額度范圍內,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施工承包合同的備案審查中,應當將承發包雙方是否按照本規定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提供擔保的條款和內容,并出具相應擔保合同及銀行保函或者擔保書或者保證保險函作為審查內容之一。對發包方未按照本規定落實發包人支付擔保的,應當視為工程建設資本金未落實,施工承包合同不予備案,不予頒發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承發包雙方及擔保人在施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完畢之前,不得撤回或同意對方撤回相應的施工承包合同擔保、或者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出具后期擔保。對發包人及擔保人撤回發包人支付擔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出具后期發包人支付擔保的,承包人有權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對承包人及擔保人撤回履約擔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約擔保的,發包人有權終止施工承包合同,終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工程建設期間發生包括索賠因素在內的工程價款增減的,當原擔保不能保證施工承包合同繼續履行時,承發包雙方均有權要求對方出具新的或變更施工承包合同擔保,并報送施工承包合同備案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施工承包合同擔保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的索賠行為有異議的,應當及時與對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施工承包合同的擔保合同和銀行保函、擔保書、保證保險函的內容及格式,應當按本規定要求并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擔保合同示范文本》(試行)的通知”(建市〔2005〕74號)中的示范文本確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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