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
《湖南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財金〔2017〕25號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省直相關部門、金融機構:
為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靈活運用風險補償、擔保貼息、獎勵補助等政策工具,促進我省金融業改革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5〕43號)、《國務院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國發〔2015〕74號)、財政部《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16〕85號)、《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金融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湘發〔2016〕12號)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7〕7號)等文件規定,在《湖南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湘財金〔2015〕22號)的基礎上,我們重新研究起草了新的《湖南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積極宣傳
《辦法》是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金融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實施細則,是財政引導信貸資金投向、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重要文件,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提升分管領導和經辦人員業務素質,加強對地方金融機構、中小微企業的政策宣傳,通過多形式多渠道的宣傳培訓,提高政策知曉度。
二、分工協作,按時申報
《辦法》涉及財政、金融辦、人行、人社、婦聯、道交基金管理機構等多個部門和單位,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文件要求,加強配合協調,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鑒于2017年上半年已經組織開展了促進中小微企業直接融資補助、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農村金融基層服務體系建設資金等申報工作,請各市縣財政部門抓緊組織其余各項資金申報工作(項目業務發生期為2016年度),由市州財政部門統一匯總審核。各市州財政部門于9月30日前,將相關材料(含電子文檔)報我廳及相關部門。從2018年起,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嚴格按照文件規定時間申報,如無變化,不再另行通知。
三、嚴格審核,確保質量
今年是《辦法》實施的第一年,為充分發揮財政引導金融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職能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請各市縣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嚴格把關、認真審核,扎實做好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的申報初審工作,確保財政激勵政策取得實效。資金申報審核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廳。
湖南省財政廳
2017年9月15日
附件
湖南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5〕43號)、《國務院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國發〔2015〕74號)、財政部《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16〕85號)以及《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金融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湘發〔2016〕1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7〕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融發展專項資金是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對本省符合條件的目標機構和人群實行獎勵、補貼和救助的專項資金。包括新設金融機構專項獎勵資金、金融機構風險補償資金(含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保險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融資擔保風險代償補償專項資金)、直接融資補助專項資金、融資創新考評專項資金、普惠金融發展專項省級配套資金(含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專項資金、創業擔保貸款獎補專項資金)、農村金融基層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等方面的專項資金。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外,其他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不得補貼獎勵給個人。
第三條 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統籌兼顧、突出重點、講求效益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使用的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實行管理辦法、申報流程、評審結果、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等全過程公開。
第二章 新設金融機構專項獎勵資金
第五條 新設金融機構專項獎勵資金,是對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經有關金融管理和監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金融機構,給予一定開辦費獎勵的專項資金。
第六條 獎勵對象和條件
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且已正式開業的下列新設(含合并新設,不含改制)金融機構可申請獎勵資金:
(一)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
(二)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
(三)證券業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在省級(含)以上金融主管、監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公募基金等。
(四)保險業金融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
(五)其他類金融機構。包括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研發數據客服等后臺服務中心,登記結算類機構等。
第七條 獎勵標準
(一)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對新設的銀行總部和省級分公司,給予不低于600萬元的開辦費獎勵;對新設的獨立法人村鎮銀行,給予50萬元開辦費獎勵;對在貧困縣、少數民族自治縣新設縣級銀行分支機構的,給予20萬元開辦費獎勵,但對于申報年度已脫貧摘帽的縣不再給予獎勵。
(二)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對新設的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總部,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開辦費獎勵。
(三)證券業金融機構。對新設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總部機構和省級分公司,給予不低于300萬元的開辦費獎勵;對在我省新注冊并在省政府金融辦備案的股權投資類企業,自在我省登記注冊之日起2年內,實際完成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按其投資額的1%給予不低于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和其管理的基金不重復獎勵);對在我省新注冊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給予不低于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保險業金融機構。對新設的保險公司總部和省級分公司,給予不低于300萬元開辦費獎勵;對新設的再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開辦費獎勵。
(五)其他類金融機構。對新設的其他類金融機構,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開辦費獎勵。
(六)市州人民政府對金融機構在市州新設分支機構給予獎勵的,可按實際獎勵額的一半申請新設金融機構獎勵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省財政廳可會同省政府金融辦研究調整獎勵資金使用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 申請獎勵資金須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獎勵資金的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證券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須提交以下材料:
1、獎勵資金申請報告;
2、開業批復文件、經營業務許可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營業場所、高管人員名單等相關材料;
3、總部機構須提交實繳注冊資本的出資證明材料,如實收資本中包括國家資本和國有法人資本的,應提交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復印件。
(二)申請獎勵資金的股權投資類企業,須提交以下材料:
1、獎勵資金申請報告;
2、投資省內企業的相關證明材料;
3、股權投資機構的備案材料;
4、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申請獎勵資金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須提交以下材料:
1、獎勵資金申請報告;
2、中國證監會審批材料;
3、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申請獎勵資金的市州政府,須提交以下材料:
1、獎勵資金申請報告;
2、市州人民政府對金融機構在市州設立分支機構給予獎勵的文件和佐證材料。
第九條 申報程序及審批
(一)在我省設立的金融機構總部、省級分行、分公司和市州政府申請獎勵資金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財政廳和省政府金融辦提出獎勵資金申請。其他金融機構于1月20日前,向所屬地市縣區財政部門和政府金融辦提出書面申請。市縣區財政部門和政府金融辦對材料真實性、合規性、合法性進行初審,統一上報市州財政局和金融辦匯總簽署意見后,于1月31日前分別向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提出獎勵資金申請,并附相關材料。
(二)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省財政廳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并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被提出異議的金融機構,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省財政廳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條 獎勵資金的撥付
(一)公示期結束后,省政府金融辦將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金融機構和市州政府列為獎勵資金扶持對象,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使用計劃。
(二)省財政廳依據年度獎勵資金預算規模,根據《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確定的規模類別,審核確定獎勵額度,在本級人大批準預算后60日內下達預算指標,各市縣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及時撥付獎勵資金。
第三章 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是指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的小微企業貸款損失(本金部分)進行風險補償的專項資金。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增速高于全省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增速的,省財政按增量貸款的2‰計提風險補償額度。
第十二條 本章所稱小微企業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從事生產經營,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依法納稅的小微企業。
小微企業應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企業及實際控制人無不良信用記錄。企業無不良信用記錄是指小微企業在獲得銀行貸款資金或在銀行獲得授信額度時,該企業在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企業信用報告中無不良信用記錄。實際控制人無不良信用記錄是指小微企業實際控制人在小微企業獲得貸款資金或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授信額度時,實際控制人在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個人信用報告中無不良信用記錄。其中,個人信用卡兩年內逾期不超過六次(含),以及個人貸款兩年內逾期不超過兩次(含)且每次逾期天數不超過30天(含),不計入在內。
第十三條 本章所稱小微企業貸款包括向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發放用于企業的小微企業主貸款、個體工商戶貸款,不含擔保貸款。
第十四條 本章所稱小微企業貸款必須用于本企業生產經營,不得用于轉貸、委托貸款、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貸款,不得用于住房按揭貸款、房地產公司貸款、房地產中介貸款、政府融資平臺公司貸款和非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貸款,不得參與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
第十五條 風險補償對象
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補償對象指設立在湖南行政區域內,取得金融許可證,符合并自愿履行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省內獨立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或省級分行。其中,外省在湘農商行單獨申報,其余省內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銀行由湖南省信用社聯合社統一申報,有管理分部的村鎮銀行由分部統一申報。
第十六條 風險補償標準
自《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金融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湘發〔2016〕12號)實施(2016年6月2日)后,貸款項目出現本金逾期180天以上,且法院出具受理文書,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提出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申請,單個小微企業貸款壞賬損失補償比例不超過貸款壞賬損失的50%,最高補償100萬元。
同一授信額度項下多筆貸款出現壞賬,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分別提出風險補償申請,單個小微企業貸款壞賬損失最高補償100萬元。
同一家小微企業在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用貸款出現壞賬的,對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風險補償金的累計補償金額在100萬元(含)的補償額度內按比例分配。
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支小扶貧再貸款資金、小微企業專項債,按政策要求發放的利率相對較低的小微企業貸款,和支持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等綠色產業的小微企業貸款,以及首筆貸款、信用貸款優先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已享受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省級配套資金、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省級配套資金,以及市縣小微信貸風險補償的金融機構,不重復享受省級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
第十七條 風險補償條件
申請風險補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小微企業貸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則上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30%;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率持續下降或不高于規定比例,即上年末不良貸款率低于3%(其中,農合機構和村鎮銀行應低于5%);
(三)人民銀行上年小微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為勉勵檔(不含)以上。
第十八條 申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須提交的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貸款授信審批相關意見及授信申請材料;
3、貸款借款合同、借據等放款證明材料;
4、銀行壞賬損失的情況說明及人行征信報告查詢結果中該筆貸款的分類情況;
5、貸款發放后每期歸還本息的情況說明(包括詳細數據)、還款賬戶流水以及銀行催收的相關工作材料;
6、風險補償金申請承諾書;
7、法院受理文書;
8、以往年度已申請獲得風險補償資金對應的不良貸款催繳清收情況;
9、其他相關材料。
各項申請材料應當用A4規格紙裝訂成冊,一式3份。
第十九條 申報程序及審批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于每年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提出申請;
(二)根據工作需要,省財政廳可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具體受理工作,出具初審意見,于10個工作日內報送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
(三)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會同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銀監局等監管部門,對風險補償資金申請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審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省財政廳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規模,審核確定補助額度,在本級人大批準預算后60日內下達預算指標。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專門臺賬,對壞賬采取催收、起訴等方式追償。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已獲得風險補償金的貸款的清收所得,在申請下一期風險補償時予以沖抵。
第四章 保險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是對小微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國內貿易信用保險進行風險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 本章所稱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是指小微企業在申請流動性貸款時,向保險公司投保,銀行以保單作為擔保方式向投保人發放貸款,當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貸義務并在等待期結束后,由保險公司按照相關約定承擔貸款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業務。
本章所稱國內貿易信用保險,是指企業在采用賒賬方式向國內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交服務時,由于到期未收回賬款所導致的應收債款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承擔經濟賠償的保險業務。
第二十三條 風險補償對象
承辦小微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和國內貿易信用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第二十四條 風險補償標準
(一)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對保險機構在小微企業通過小額貸款保證保險保單融資的過程中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費不超過貸款本金的2.3%,按不超過保險公司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產生的保費收入的8%給予風險補償。
(二)國內貿易信用保險。對保險機構在小微商貿企業國內貿易信用險保單融資的過程中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費不超過小微商貿企業投??傤~的2%,按不超過保險公司開展國內貿易信用保險業務產生的保費收入的8%給予風險補償。
風險補償額度以保險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規模為限。
第二十五條 申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須提交的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請補償的金額、基本情況說明、受償單位的開戶行、賬號等;
2、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須提交貸款合同、保險單正本、發放貸款的有關記錄或憑證、借款人還款的有關記錄或憑證等復印件(加蓋公章)、按照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管理的相關規定,由銀行和保險公司共同核對已賠付部分臺賬,并填制貸款損失明細表,經雙方核實后蓋章;
3、國內貿易信用保險須提交銷售合同、保險單正本、保險公司賠付的有關記錄或憑證、合同方還款的有關記錄或憑證等復印件(加蓋公章);
4、其他須提交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申報程序及審批
(一)資金申報。每年1月20日前,保險公司以總公司或省級分公司為單位,向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申報上年度小微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或國內貿易信用保險風險補償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二)申報審核。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省財政廳對各保險公司申請材料的合規性、真實性進行初審,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三)申報公示。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將審核通過的情況匯總,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被提出異議的機構,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省財政廳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四)公示期結束后,省政府金融辦將公示期內無異議的機構列為風險補償資金扶持對象,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使用計劃。
(五)省財政廳依據保險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審核確定保險公司風險補償資金支持額度,在本級人大批準預算后60日內下達預算指標。
第五章 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是對小額貸款公司發放涉農、小微、創業貸款進行風險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八條 風險補償對象
根據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相關管理政策規定,經法定程序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第二十九條 風險補償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省財政按不超過上年度各季末涉農貸款、困難群體的創業貸款和其他領域的小額貸款平均余額的1‰給予風險補償。單個小額貸款公司的具體風險補償資金比例,在不突破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補償資金總額的前提下,根據省政府金融辦對其分類監管評級等級確定。
第三十條 風險補償條件
申請風險補償的小額貸款公司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上年度由省政府金融辦組織的對小額貸款公司分類監管評級中被評定為C級(含)以上;
(二)按要求向上級和同級財政部門、政府金融辦報送財務報表、業務統計報表和相關業務信息;
(三)執行國家金融企業財務制度,遵守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公約,風險補償申報會計年度內沒有違法或重大違規行為,未受到行政處罰、省政府金融辦風險提示或停業整頓的;
(四)監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三十一條 申報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須提交的材料
1、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基本情況說明、申請補償的金額等;
2、按照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管理相關規定制定的貸款損失明細表;
3經具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申報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申請補償資金報告及所提交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4、以往年度已申請獲得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對應的不良貸款催繳清收情況;
5、其他須提交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申報程序及審批
(一)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屬縣市區政府金融辦和財政局提交風險補償申請及相關材料。
(二)縣市區金融辦、財政局在1月20日前完成核查并出具初審意見(蓋公章),相關材料上報市州金融辦、財政局。
(三)市州金融辦、財政局應在1月30日前完成核查并出具復審意見(蓋公章),上報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
(四)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省財政廳審核各市州上報的申報材料。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被提出異議的機構,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省財政廳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公示期結束后,省政府金融辦將公示期內無異議的機構列為風險補償資金扶持對象,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使用計劃。
(五)省財政廳依據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審核確定各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補償資金支持額度,在本級人大批準預算后60日內下達預算指標。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規定并如實向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測管理系統上報各類數據,申請風險補償的貸款金額大于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測管理系統上報業務數據的,以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測管理系統內數據為準。
第六章 融資擔保風險代償補償專項資金
第三十四條 融資擔保風險代償補償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對再擔保公司為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提供再擔保發生的代償進行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三十五條 本章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從事生產經營,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經省級稅務部門確認依法納稅,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中小微型企業。
第三十六條 本章所稱“三農”融資擔保業務范圍是指省內各金融機構直接發放給符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7〕246號)中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農林牧漁業貸款”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支農貸款”等3類貸款的擔保業務。
第三十七條 本章所稱的再擔保,是指再擔保公司對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的融資擔保公司在本省范圍內為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提供的擔保業務發生風險代償時,按照規定比例給予風險分擔的法律行為。
第三十八條 本章所稱代償,是指融資擔保公司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為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提交擔保后,在融資到期時,被擔保企業未能按合同約定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償還融資,融資擔保公司依據《擔保合同》代其償還的行為。本章支持的融資擔保業務僅限于銀行貸款擔保業務(具體包括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貿易融資及綜合授信等行業監管部門核定的銀行貸款擔保業務)。
第三十九條 本章所稱代償補償是指納入再擔保的融資擔保公司發生代償后,再擔保公司依據再擔保合作協議或再擔保主合同按規定比例對其代償進行風險分擔后,由代償補償專項資金對再擔保公司給予補償的行為。
第四十條 資金來源
省財政每年按照融資擔保機構上年在保余額的5‰計提代償補償專項資金,同時爭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專項資金使用實行報賬制,結余資金結轉下年使用。下年度專項資金按比例計提金額減去中央專項補助、上年度結余以及代償追償返還部分后,實行差額提取。
第四十一條 代償補償條件
(一)再擔保公司申請代償補償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以我省融資擔保公司在本省范圍內開展的融資擔保業務為服務對象,再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及我省產業政策;
3、按要求定期向相關部門報送業務統計報表、財務報表和相關業務信息;
4、按規定提取和管理使用風險準備金;
5、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作銀行、擔保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明確擔保項目風險分擔比例、代償補償條件、風險控制等事項,并加強風險防范;
6、近2年內沒有因違反財政、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執法部門的處罰。
(二)融資擔保機構申請風險責任分擔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湖南省依法注冊,依監管部門審核批準,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以中小微企業、“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為主營業務,經營1年(含1年)以上,無不良信用記錄,未停業轉向,加入省再擔保體系;
2、按中國銀監會、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頒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3號令)規范經營,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不超范圍違規經營,按規定提足風險準備金,對外投資金額、對單個企業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規定比例;
3、被擔保企業注冊和經營地在本省范圍,所擔保項目符合國家及我省政策規定,擔保債權類型為融資擔保機構為企業在銀行融資而提交的擔保;
4、上年度擔保代償率不超過5%,專業農業擔保公司(農業擔保業務占比達70%以上)上年度擔保代償率不超過8%;
5、省、市級融資擔保機構中小微企業和“三農”擔保戶數比重不低于80%、縣(市、區)級不低于95%。當年新增的中小微企業和“三農”擔保業務額(或擔保余額)達到平均凈資產的1.5倍以上;
6、內部管理健全,具備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對擔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理機制,反擔保措施設置合理、風險可控;
7、接受省、市(州)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管理,按要求定期向相關部門和省再擔保公司報送財務信息及業務信息。
(三)申請代償補償的項目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2016年 1 月 1 日之后開展的新增中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和“三農”(含農戶)融資擔保業務,已納入再擔保體系,且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發展政策要求,不包括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個人購房或購車等消費提交的融資擔保業務,不包括對投資機構、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信托公司、資產公司等機構的融資擔保業務;
2、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單戶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500萬元,中型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單戶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800萬元、“三農” 融資擔保業務單戶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再擔保業務;
3、單筆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4、被擔保企業與融資擔保公司之間沒有親緣、資產、股權等關聯關系;
5、申報代償項目真實準確,融資擔保機構應在扣除客戶保證金、通過司法訴訟程序和其他途徑已追回的金額、同期已取得的中央和省級財政各類融資擔保專項補貼資金后,按實際承擔的代償本息申報;
6、代償項目須設置合理、風險可控的反擔保措施。反擔保措施明顯不能覆蓋風險的、或反擔保措施未落實的、或不積極追償造成損失的,不給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 代償補償機制和標準
建立融資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省和市(州)縣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四位一體的風險分擔機制,由融資擔保公司、再擔保機構、省和市(州)縣市融資擔保風險代償補償資金、銀行業金融機構各自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擔代償風險,再擔保公司對融資擔保公司實際承擔的代償額進行再擔保。當符合支持范圍的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進入司法訴訟程序后,再擔保公司根據再擔保合同約定,按照對融資擔保公司代償額50%及以上、35%(含35%)-50%、25%(含25%)-35%、15%(含15%)-25%的比例補償擔保機構時,專項資金相應分別按照代償額的25%、20%、15%、10%的比例補償再擔保公司。
當符合支持范圍的中型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進入司法訴訟程序后,再擔保公司根據再擔保合同約定比例補償擔保機構時,專項資金按照再擔保公司賠付額20%的比例補償再擔保公司。
第四十三條 代償補償申報要求及程序
(一)擔保公司申請再擔保風險責任分擔。符合本章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融資擔保機構定期將申報材料報送再擔保公司,申報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責任分擔申請報告、申請項目明細表、最新人民銀行征信記錄、經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備案的評級機構出具的擔保機構有效期內的信用評級報告、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相關納稅證明;
2、擔保項目的銀行代償證明、代償支出流水及記帳憑證;
3、貸款企業營業執照、農戶及農村經營合作組織只需提交相關經營證明、貸款企業最新人民銀行征信記錄;
4、借款合同、擔保(保證)合同、委托擔保合同、反擔保措施說明及反擔保合同相關材料;
5、法律訴訟、仲裁、調解等相關材料;
6、追償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于代償債務追償措施和結果)及相關材料;
7、其它要求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由再擔保公司按檔案管理相關規定留存,接受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核查。
(二)再擔保公司申請代償補償。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再擔保公司、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再擔保項目,每半年向省財政廳、省金融辦進行申報一次代償補償。對當年度6月30日前發生的代償業務,于本年度8月30日前申報;對當年6月30日后發生的代償業務,于次年3月30日前申報,兩次申報均應按規定向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提交以下材料:
1、再擔保公司的代償補償申請書;
2、再擔保合作協議或再擔保主合同及再擔保收費等履行憑證;
3、融資擔保公司向再擔保公司提交的代償相關材料;
4、再擔保公司對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責任分擔的相關證明材料;
5、 融資擔保機構代償債務追償措施及效果說明材料;
6、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三)申報要求
1、再擔保公司應于每次代償補償申報前,將之前申報的代償補償項目追償情況和相關材料上報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
2、再擔保機構應于每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報送上一年度代償補償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對再擔保體系內擔保機構的管理情況、代償補償支持項目的管理情況、代償補償項目的追償及損失情況、相關審計報告等。
3、對合作銀行建立風險共擔機制、提高放大倍數,以及對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貸款利率在同期基準利率基礎上不上浮或上浮低于20%(含)的,再擔保公司應予優先合作。對發生的代償予以優先補償。
第四十四條 項目審核及資金撥付。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政府金融辦對再擔保公司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根據年度預算安排的融資擔保風險補償資金規模,提出擬補償的項目名單和資金安排方案。擬補償項目通過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門戶網站或相關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無異議后,省財政廳按照確定的資金安排方案和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向再擔保公司下撥代償補償資金。
第四十五條 項目追償。融資擔保業務代償由擔保機構進行追償,再擔保公司對融資擔保公司的追償進行有效管理。代償業務的追償所得,扣除訴訟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后,應按照代償分擔比例及時返還各方。再擔保公司收到追償比例返還回收款后應按專項資金代償補償比例部分在15個工作日內上繳省財政。鼓勵融資擔保機構采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化手段,加速代償清收。
融資擔保機構在獲得風險責任分擔資金后未繼續采取有效的債務追償措施、未按要求及時報送相關材料、未及時繳回追償收入的,取消其繼續申報資格。必要時通過司法途徑追繳代償補償資金?!?/span>
第四十六條 項目損失核銷。對代償補償項目最終損失的核銷,經融資擔保機構申報、再擔保公司審核后,按《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15〕60號)執行。
第七章 直接融資補助專項資金
第四十七條 直接融資補助專項資金是指對在境內上市,“新三板”和湖南股權交易所掛牌并融資,通過深滬交易所、“新三板”、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集合債、私募債、扶貧票據的企業以及促進企業融資的服務機構進行補助的專項資金。
第四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省內企業和機構可申請補助資金:
(一)已向中國證監會上報首發上市申請材料的企業(不含資金公示期前已經上市的企業),按其實際支付中介費用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累計補助不超過200萬元;
(二)在“新三板”掛牌并實現融資(非股權轉讓和發行私募債)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其實際支付中介費用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累計補助不超過50萬元;
(三)在湖南股權交易所掛牌并實現融資(非股權轉讓和發行私募債)3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其實際支付中介費用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累計補助不超過50萬元;
(四)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集合債、私募債、扶貧票據的,按企業發債利息的30%給予貼息補助,每家企業(不含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最高補助不超過50萬元;
(五)對湖南股權交易所、湖南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等融資服務平臺按掛牌數量(不超過1000元/家)、融資金額(不超過融資總額1%)、培訓人數(不超過500元/人)、路演家數(不超過2萬元/家)、交易金額(不超過融資總額0.1‰)等指標測算,給予一定經費補助,用于辦公場地租賃、掛牌交易系統開發、宣傳培訓等。
除第(五)項外,同一企業可分別申報(一)至(四)項補助,但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且同一項下享受最高補助金額后不得重復申報。少數民族自治縣和貧困縣地區企業可在20%的范圍內適當降低融資門檻,提高補助額度。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省財政廳可商省政府金融辦,調整補助資金使用范圍和標準。
第四十九條 申報補助資金須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補助資金的已報首發上市申請材料的企業,須提交以下材料:
1、補助資金申請報告;
2、中國證監會受理首發上市申請的證明材料(包括融資證明);
3、與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簽訂的上市輔導協議及相關費用支付憑證復印件;
4、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申請補助資金的“新三板”、湖南股權交易所掛牌融資企業,須提交以下材料:
1、補助資金申請報告;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湖南股權交易所核準掛牌文件;
3、與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簽訂的掛牌輔導協議及相關費用支付憑證復印件;
4、掛牌企業融資的證明材料,包括融資服務協議、資金到位的銀行憑證;
5、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發行集合債、私募債、扶貧票據的企業申請補助資金須提交下列材料:
1、補助資金申請報告;
2、債券發行核準(備案)文件;
3、募集資金銀行進賬單;
4、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湖南股權交易所、湖南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申請補助資金須提交下列材料:
1、補助資金申請報告;
2、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3、促進企業融資的明細表;
4、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條 申報審核程序及審批
(一)申請補助資金的企業和機構應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所屬市州財政部門和政府金融辦提出書面申請。
(二)市州政府金融辦和財政部門對材料真實性、合規性、合法性進行審核把關并簽署意見后,于1月20日前分別向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提出補助資金申請,并附相關材料。
省屬企業直接向省財政廳和省政府金融辦提出補助資金申請,并附相關材料。
(三)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省財政廳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省財政廳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四)公示期結束后,省政府金融辦將公示期內沒有異議和經調查核實沒有問題的企業列為補助資金扶持對象,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使用計劃。
(五)省財政廳依據年度補助資金規模,審核確定補助資金支持額度,在本級人大批準預算后60日內下達預算指標。各市縣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足額將資金撥付至補助資金扶持企業。
第八章 融資創新考評專項資金
第五十一條 融資創新考評專項資金是指在優化原金融機構融資考評獎勵資金的基礎上,對湖南境內在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完善金融服務功能、保障金融運行安全、助推實體經濟和金融改革發展以及提升金融管理水平等方面進行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服務創新、管理創新和機制創新的項目,給予適當研發補助的專項資金。
第五十二條 考評內容
(一)業務創新:主要考評金融機構或相關融資服務主體在融資方式、渠道、產品、技術、工具和服務等方面有推廣示范意義的創新項目。
(二)管理創新:主要考評金融管理和監管部門在引導金融機構支持湖南經濟發展、擴大區域融資規模、推進農村金融改革、金融精準扶貧、資本市場改革、保險改革、產融結合試點、優化金融發展環境、補齊金融短板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創新項目。
第五十三條 考評對象
下列單位的業務或管理創新團隊均可申報考評: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省分行、國有商業銀行省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長沙分行、外省城市商業銀行長沙分行、外資銀行長沙分行,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華融湘江銀行、長沙銀行、村鎮銀行(村鎮銀行納入母行考評的由母行申報、無母行的則單獨申請)等。
(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開展融資服務的證券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信托業金融機構、湖南股權交易所、融資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
(三)參與并投放本省融資創新項目的外省金融機構。
(四)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開展融資活動、承擔融資責任和風險的融資主體。
(五)金融管理和監管部門。
(六)經省融資創新考評工作小組同意的其他單位。
第五十四條 申報考評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創新性突出。由金融機構或融資主體近兩年完成研發并投入湖南市場一年以上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具和新服務,金融管理和監管部門推出的新管理措施。
(二)發展業績優良。項目短期已取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服務實體經濟、促進金融改革發展和改善融資薄弱領域、環節等方面作出較大貢獻,獲得業內同行的普遍認可。
(三)推廣應用性較強。在省內同行業中代表性較強,領先優勢和發展示范作用明顯,有現實推廣意義。
(四)風險控制較好。創新項目不違反現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引導的有關規定,風險控制良好、資產質量優良,無權屬、合法性等方面爭議。
第五十五條 申報創新考評專項資金須提交的材料
(一)規定材料:業務創新或管理創新的項目申報表;申報項目的實施情況報告;申報項目獲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證明性材料;申報項目無權屬、合法性方面爭議的承諾書;業務創新團隊人員名單、管理創新團隊人員名單。
(二)補充材料:相關知識產權、研究報告、論文或專著以及鑒定機構出具的項目鑒定報告等其他輔證性材料。
(三)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加蓋單位公章,規定材料為必須提供的材料,補充材料如無可不提交。
第五十六條 申報審核程序及審核
(一)考評工作每年開展一次,每年1月上旬,由省政府金融辦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成立省融資創新考評工作小組,擬定考評細則,下發考評通知,根據需要成立考評工作專家組。
(二)除獨立法人農商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區縣金融管理和監管部門在報省金融辦前須經市州金融辦、財政局簽署意見外,其他申報主體直接向省政府金融辦申報,于每年1月20日前提交書面材料。省政府金融辦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于2月初前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提交省融資創新考評工作小組,于2月10日前組織專家組召開考評工作會議,采取適當形式對申報項目進行初評。
(三)省融資創新考評工作小組根據專家組初評意見,議定擬補助項目和補助等級,經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無異議后,由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省財政廳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省財政廳在本級人大批準預算后60日內下達預算指標。
第五十七條 融資創新考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金融機構、融資服務主體創新團隊的研發補助,用于金融管理和監管部門創新團隊的研發交流、學習培訓以及彌補相關工作經費不足等。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該資金可用于支持省內專項金融改革試點的貼息、獎補等工作,具體方案由省金融改革領導小組確定。
第九章 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專項資金
第五十八條 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專項資金是指對符合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3%的部分,按不超過1%的比例給予的專項獎勵省級配套專項資金。對年末不良貸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
第五十九條 省級獎勵配套專項資金納入縣域金融機構風險準備金,中央財政獎勵資金仍按財政部財金〔2016〕85號文件規定管理使用。
第六十條 本章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是指縣級(含縣、縣級市、縣級區,不含縣級以上城市的中心區)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法人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含農業發展銀行)在縣及縣以下的分支機構。
本章所稱涉農貸款,是指符合《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中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農林牧漁業貸款”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支農貸款”等3類貸款。
本章所稱涉農貸款平均余額,是指縣域金融機構在年度內每個月末的涉農貸款余額平均值,即每個月末的涉農貸款余額之和除以月數。如果縣域金融機構為當年新設,則涉農貸款平均余額為自其開業之月(含)起每個月末的涉農貸款余額平均值,可予獎勵的涉農貸款增量按照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的50%核算。
第六十一條 申報審核程序及審核
(一)申報。每年1月底前,各市縣財政部門按規定收集、審核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數據,對數據真實性、合規性、合法性進行審核把關后,將申報材料上報省財政廳,凡未申報的不納入當年省級財政獎補范圍。
(二)審核撥付。每年2月份,省財政廳組織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各地申報數據進行審核,據此計算各縣域金融機構當年獎勵額度,報財政部駐湘專員辦審核確定后,在本級人大批準預算后60日內下達預算指標。
第六十二條 各金融機構須在每月末向市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業務臺賬及涉農臺賬,如果當年不符合獎勵條件,也需要按要求報送每月涉農臺賬,真實反映每月末涉農貸款平均余額,未按時報送的年終申報涉農貸款增量時不予受理。市縣級財政部門應及時督促并對金融機構報送的每月末臺賬進行審核,確保數據的真實性。
第十章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專項資金
第六十三條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按照不超過其當年貸款平均余額的1%給予的專項補貼。
第六十四條 補貼條件
(一)當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
(二)村鎮銀行的年均存貸比高于50%(含);
(三)當年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平均余額占全部貸款平均余額的比例高于70%(含);
(四)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五條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網點)可享受補貼政策的期限,為自該農村金融機構(網點)開業當年(含)起的4年內。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網點)開業超過享受補貼政策的年數后,無論該農村金融機構(網點)是否曾經獲得過補貼,都不再享受補貼。如果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網點)開業時間晚于當年的6月30日,但開業當年未享受補貼,則享受補貼政策的期限從開業次年起開始計算。
第六十六條 對以下幾類貸款不予補貼,不計入享受補貼的貸款基數:
(一)當年任一時點單戶貸款余額超過500萬元的貸款。
(二)注冊地位于縣級(含縣、縣級市、縣級區,不含縣級以上城市的中心區)以下區域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其在經監管部門批準的縣級經營區域以外發放的貸款。
(三)注冊地位于縣級以上區域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其網點在所處縣級區域以外發放的貸款。
第六十七條 本章所稱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是指經銀監會批準設立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3類農村金融機構。
本章所稱存(貸)款平均余額,是指金融機構(網點)在年度內每個月末的存(貸)款余額平均值,即每個月末的存(貸)款余額之和除以月數。如果金融機構(網點)為當年新設,則存(貸)款平均余額為自其開業之月(含)起每個月末的存(貸)款余額平均值。
本章所稱月末貸款余額,是指金融機構在每個月末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包括金融機構的票據貼現、對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拆放款項,以及自上年度以來從其他金融機構受讓的信貸資產。具體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統計制度》及相關規定為準。
本章所稱年均存貸比,是指金融機構當年的貸款平均余額與存款平均余額之比。
本章所稱涉農貸款,是指符合《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規定的涉農貸款,不包括金融機構的票據貼現、對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拆放款項,以及自上年度開始以來從其他金融機構受讓的信貸資產。
第六十八條 申報程序及審核
(一)申報。每年1月底前,各市縣財政部門按規定收集、審核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貸款增量數據,對數據真實性、合規性、合法性進行審核把關后,將申報材料上報省財政廳,凡未申報的不納入當年省級財政補貼范圍。
(二)審核撥付。每年2月份,省財政廳組織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各地申報數據進行審核,據此計算各縣域金融機構當年獎補額度,報財政部駐湘專員辦審核后,在本級人大批準預算后60日內下達預算指標。
第十一章 創業擔保貸款獎補專項資金
第六十九條 創業擔保貸款獎補專項資金是指為調動各部門做好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的積極性建立的獎勵機制。獎補資金與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業績考核結果直接掛鉤,實行額度遞升獎勵。
第七十條 資金來源
獎補資金由中央、省和市縣三級財政共同分擔。
第七十一條 獎勵對象
獎補資金對象為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成效突出的人民銀行、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擔?;疬\營管理機構以及承辦創業擔保貸款的街道(鄉鎮)基層勞動保障服務站、社區基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財政、婦聯。創業擔保貸款擔?;疬\營管理機構是指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委托的融資性擔保機構。
第七十二條 獎勵標準
以市州、縣市為單位,按財政部駐湖南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財政部核定的創業擔保貸款當年新發貸款規模為依據進行獎補。
1、當年有新發創業擔保貸款但上年度未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的,按當年新發貸款額的0.5%給予獎勵;
2、當年創業擔保貸款新發貸款額低于上年度新發貸款額按當年新發貸款額的0.5%給予獎勵;
3、當年創業擔保貸款新發貸款增長率在0-10%之間(含10%)的,按當年新發貸款額的0.8%給予獎勵;
4、當年創業擔保貸款新發貸款增長率超過10%的,按當年新發貸款額的1%給予獎勵;
新發貸款增長率= (當年創業擔保貸款新發貸款額-上年度創業擔保貸款新發貸款額)÷上年度創業擔保貸款新發貸款額×100%。新發貸款額指貸款合同簽訂時間在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貸款總額。
第七十三條 獎補資金分配
(一)省財政廳會同省就業服務局、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根據當年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獎補資金總規模、經核定全省獎補資金總額,確定當年省財政下撥的獎補資金,具體計算公式如下:當年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獎補資金總規?!陆浐硕ㄈ—勓a資金總額×經核定該市州、縣市區獎補資金。經核定該市州、縣市獎補資金與省財政實際撥付獎補資金的差額,由同級財政安排。
(二)各市州、縣市區財政會同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人民銀行等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綜合考慮貸款利率優惠程度、貸款發放規模及回收情況、擔保放大倍率、促進就業效果等指標,制定具體的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辦法,對相關部門給予獎勵。各地制定的獎勵辦法應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備案。
第七十四條 資金用途
對人民銀行、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擔?;疬\營管理機構、街道(鄉鎮)基層勞動保障服務站、社區基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財政、婦聯的獎勵資金用于其工作經費補助。
第十二章 農村金融基層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
第七十五條 農村金融基層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是為鼓勵地方加大農村金融宣傳,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豐富農村金融產品供給,建立健全農村金融信用體系,完善農村金融基層服務體系給予的專項補貼資金。
第七十六條 支持范圍
(一)支持縣市新建鄉鎮及村級金融服務中心(站)。
(二)支持貧困村金融扶貧服務站建設及后續運轉。
(三)支持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全國試點縣(市)農村融資擔保機構、處置物收儲機構、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平臺。
(四)支持開展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農村信用信息數據庫,為農村金融服務提交信息支持。
(五)支持建設農村支付結算服務體系,提交存取款、轉賬等基礎性金融報務,布設ATM、POS機、電話支付終端、網絡支付系統、涉農取款點、金融代辦點等支付結算工具和機構,實現鄉鎮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
(六)支持縣市開展金融創新,促進產業扶貧等工作。
第七十七條 申報程序及審批
(一)省財政廳每年初按照本章規定,下發申報通知,明確當年補助資金支持重點、申報條件等內容。
(二)各縣市財政部門應于2月底前,根據要求向省財政廳申報材料,并附上年度農村金融基層服務體系建設的總結材料和實施方案。
(三)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金融管理或監管部門對縣市財政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情況選擇部分項目進行現場核實,確定下一年度的農村金融基層服務體系試點縣市和補貼金額。經公示無異議后,在本級人大批準預算后60日內下達預算指標。
第十三章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第七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包括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費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和省財政補助等資金。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報同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八十條 發生群死群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5人或重傷10人以上的)可單獨申報救助基金調劑資金。
第八十一條 救助基金采用“因素分配法”,各市縣財政部門應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財政廳報送本年度救助基金申報材料。
第八十二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包括:
1、上年度救助基金工作開展情況,主要內容包括救助基金墊付追償情況、地方財政投入情況等;
2、上年度救助基金財務報表;
3、本年度救助基金需求情況;
4、救助基金分配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十三條 省財政廳根據指標測算結果,每年2月底前將救助基金分配到各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
第八十四條 救助基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礎資源因素、工作績效因素兩類,權重分別為60:40,其中:
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轄區交通事故數、轄區道路里程數、機動車輛數、各地財力水平差異。各子因素數據通過省交警總隊和省政府相關文件獲得。
工作績效因素,包括救助基金墊付、追償、機構建設、制度建設、信息公開、合法合規性等。各子因素數據通過各市縣上報或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結果獲得。
第八十五條 救助基金申報材料報送的及時性作為資金分配的依據之一。逾期不提交申報材料的,作放棄申報處理,不予分配救助基金。
第八十六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負責救助基金的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對救助基金墊付追償情況進行抽查,建立基金績效評價制度并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提出評價意見,評價意見作為今后安排救助基金的重要依據,績效評價結果在省財政廳和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門戶網站或相關媒體上同時公開。
第十四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八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強化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確??冃繕巳缙趯崿F。按要求開展績效評價,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和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金融發展。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報使用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專項資金申請涉及的各項基礎數據,對各項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八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金融辦等資金審核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申報使用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司法等手段追回已撥專項資金,在相關媒體上公告,并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
(一)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復核過程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分配方法、隨意調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的;
(二)以虛報冒領、重復申報、多頭申報、報大建小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
(四)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者標準分配或使用專項資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致使專項資金被騙取、截留、擠占、挪用,或資金閑置沉淀的;
(六)拒絕、干擾或者不予配合有關專項資金的預算監管、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的;
(七)對提出意見建議的單位和個人、舉報人、控告人打擊報復的;
(八)其他違反專項資金管理的行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具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項目申請單位,3年內不予專項資金支持。
其中,擔保機構或擔保機構串通貸款企業存在弄虛作假、惡意逃避債務、截留、挪用、騙取、套取風險補償資金的,給予向合作銀行通報,將擔保機構、貸款企業及責任人不良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建議銀行停止與擔保機構及貸款企業合作等懲罰措施。
第九十條 對未能獨立客觀地發表意見,在專項資金申請、評審等有關工作中存在虛假、偽造行為的第三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十一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逐步探索建立金融發展專項指標體系,對轄區內金融發展狀況進行科學評價,為完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提交決策參考。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逗鲜∝斦d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南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金〔2015〕22號)、《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企〔2015〕8號)中的第四章“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和第五章“支持小微企業及‘三農’融資擔?!蓖瑫r廢止。